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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中成药携带寄递出境政策调整解读

 

3月1日,经海关总署研究决定,废止了1990年6月2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的管理规定》。

 

规定废止后,中药材、中成药出境政策有哪些重大变化呢?

 

 


按照此前政策规定,旅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前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150元,前往国外的,限人民币300元。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寄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100元,寄往国外的,限人民币200元。

 

以邮寄方式为例,内地每盒售价约30元的某中成药,按100元的限值,此前一次性只能邮寄3盒到香港,仅满足患者服用2-3天用量。

 

该项政策废止后,邮寄上述药品到香港,只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包裹内的药品不属于禁止出境物品且数量在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二是总价不超过800元人民币的包裹限值规定。

 
Q:据了解,药品属于国家限制出境物品,能否邮寄或者携带出境要看其是否符合海关对于品种成分和数量、价值方面的限制性规定。

 

A:

 
1、品种成分方面

不能邮寄或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中国家禁止出境的物品。

 

精神类与麻醉类药品不能通过寄递渠道出境。

 

2、如因治疗疾病需要

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境,由海关根据自用、合理的原则放行。

Tips:“自用”是指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出租、出售;“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

 

3、数量、价值方面

首先,个人邮寄或携带药品出境需在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海关在办理手续时,可根据医生有效处方核定合理数量,一份处方只能办理一次海关手续。

其次,个人寄往港、澳地区的药品,总值不得超过人民币800元,寄往国外的,总值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

 

 
香港第五波疫情以来,市民对相关中药材、中成药的需求上升。药品出境政策的及时调整,将有利于香港市民通过携带、邮递等渠道满足用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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