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什么是木质包装?出境货物
本文中所称的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二、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方式包括四种:
1、热处理(HT)
2、溴甲烷熏蒸处理(MB)
3、介电加热处理(DH)
4、硫酰氟熏蒸处理(SF)
三、申请材料
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志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初次注册需提供材料:
(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
(二)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
(三)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措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四、如何提交企业申请?
申请人可以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行政审批→更多→点击“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后办理。
五、办结时限
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经审查符合许可的,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核发注册登记证书。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六、办理进度和结果公开查询
办理人可在“互联网+海关”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公开情况。
1、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海关监管
在除害处理前,标识加施企业应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计划向所在地海关申报,海关对除害处理过程和加施标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除害处理结束后,标识加施企业应出具处理结果报告单。海关认定除害处理合格后,标识加施企业再按规定加施标志。
再利用、再加工或者经修理的木质包装应当重新验证并重新加施标志,确保木质包装材料的所有组成部分均得到处理。
关于存放条件:标识加施企业对加施标志的木质包装应当单独存放,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建立木质包装销售、使用记录,并按照海关的要求核销。
关于有效期: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海关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对标识加施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2、如果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对木质包装有其他特殊检疫要求的,需要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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