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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义乌海关对义乌某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侵权化纤书包案正式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这是该关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施行后办理的首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不予行政处罚案件。

  “这样的规定不仅使我们减少了损失,也在一定程度上保全了企业的名声,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更宽松包容的发展环境。”在收到海关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公司负责人吴勇令说。

  此前,义乌海关对该批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一批涉嫌侵权书包包装简陋、做工粗糙,与报关单上申报的“无品牌”明显不符。经现场清点,该批书包有250个,当事人表示无法提供授权文书或正规购买证明,于是提交书面材料,承认该批货物为侵权货物,自愿放弃该批货物交由海关依法处理。

  办案部门调查后发现,该批书包货值低于1万元,且当事人在本次违法行为发生前24个月内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记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义乌海关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对当事人进行书面教育并责令改正。

  “我们是第一次出口这样的货物,现在不是可以首违不罚吗?”近日,杭州海关所属嘉兴海关关员在查验过程中发现了一批涉嫌侵权的电源线,出口企业虽然承认了侵权的事实,但对于处罚仍有抵触情绪。

  “你们企业可能不是故意的,但作为出口发货人有责任尽到审核义务。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海关关员详细解释后,该出口企业负责人认识到了出口侵权货物的违法性。

  “首违不罚是在首次的基础上,还要同时满足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这两个条件。这批出口货物货值达到30余万元,并不符合规定。”海关关员对最新出台的裁量基准中的“从轻”情节规定向企业进行了宣传,“根据1月1日最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十一条的规定,如果积极配合海关查处且认错认罚的,属于从轻处罚情节。”

  精准有尺度的执法让该企业紧皱的眉头逐渐舒展,立即表示愿意签署《认错认罚声明》,并详细地陈述了事情的原委、提供了相关的资料。

  在案件办理的同时,杭州海关坚持“教惩”结合,深入企业围绕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现场指导、政策宣讲,对潜在风险提出针对性建议。202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施行以来,杭州海关累计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宣讲活动十余次,引导企业强化法治意识和自律意识,从思想上知法懂法,从行动上遵法守法。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既要坚守法治底线,维护执法权威,也要认真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形和当事人的诉求,是否符合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采取说理教育等柔性执法方式,让企业和群众更多地感受到海关执法的尺度和温度,有效促进法理情统一。”杭州海关综合业务处副处长蒋亦翔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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