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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贸通|出口因疫情原因退运免收进出口关税 发布时间:2020/11/13 14:39:10

11月2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同时,公告也明确了税收规定实施中有关手续。

 

一是已办理出口退税的退运货物,按现行规定应补缴已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二是退运货物申报进口时,企业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后, 向海关申请办理不征税手续。

三是已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退运货物,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退运已征增值税、消费税未抵扣证明》后,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税款。已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退运货物,只能向海关申请退还已征进口关税。申请退税,进口收货人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四是进口收货人应提交退运原因书面说明,证明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退运,海关凭其说明按退运货物办理上述手续。


对于非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有相关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是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二是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且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提交《退税申请书》、原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以及税务机关重新征收国内环节税的证明,申请办理退税。

三是已缴纳出口关税,但因故未装运出口而向申报退关的货物,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提交《退税申请书》和原出口报关单和税款缴款书,然后申请办理退税。

四是海关收到纳税义务人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之日即为受理之日。海关认为需要时,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或者出口货物品质不良、规格不符或者残损、短少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海关应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或者做出不予退税的决定。纳税义务人自收到海关准予退税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五是海关办理退税手续时,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同时退还多征税款部分所产生的利息。对于纳税义务人已经将进口环节增值税予以抵扣的,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该项增值税不予退还。请注意,如该货物曾征收过滞纳金,此款项海关不予退还。

六是对于退运进境修理的货物,进出口企业申报进口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并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进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对确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进境修理货物复运出境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出境。进境修理货物未在海关允许期限内复运出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将该货物进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的税款担保转为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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