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国家密码管理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3号 《关于发布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出口管制清单和相关管理措施的公告》:
什么是商品密码产品?商用密码产品是指采用商用密码技术实现加密解密或安全认证操作等功能的专用硬件、软件。从功能上,我们将商用密码产品划分为通信加密类和非通信加密类。通信加密类产品包括电话密码机、传真密码机、各种总线接口的密码卡、计算机应用层密码机、计算机网络层密码机、计算机链路层密码机等;非通信加密类产品主要包括认证和存储等密码产品,如智能IC卡、智能密码钥匙、各种防伪系统及数据库加密系统等。(来源:北京市密码管理局)
调整以后,即2021年起,进口涉及《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的、出口涉及《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的,都需要在进出口前向商务部申请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不再向国家密码管理局申领《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设备进口许可证》。
新的公告实施后,原国家密码管理局、海关总署相关公告同时废止。在原18号公告中所述的“免于提交密码进口许可证”,2021年开始也不再适用。也就是说,加工贸易项下为复出口而进口目录所列商品的、由海关监管的暂时进口后复出口的以及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或者从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出境的,都需要向商务部申请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进出口所涉及的清单内商品都有哪些?虽然原国家密码管理局、海关总署公告第27号即将被废止,但《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管理目录》还是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的。对于密码机、密码传真机等商品依然可以延用原公告中的商品编码。对于清单内的其他商品,应根据其主要功能确定商品编码。新颁布63号公告内商用密码产品范围较原《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管理目录》更广。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仅限于申领许可证的进出口经营者使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证面的进口商、收货人应分别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收货单位相一致;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证面的出口商、发货人应分别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发货单位相一致。
海关有权对进出口企业进口或者出口的商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进出口企业应按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口或者出口许可,或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商务部审定。进出口企业未能提供相关证明的,海关不予办理通关手续。
如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可以参照该公告附件2商用密码进出口许可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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