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6月20日,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对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进口商品申报功能优化:
1、随附单据增加“00000017-出口证明信”类别。
2、对涉贸易救济措施商品,在申报要素界面增加按公告要求填写提示。
3、对涉及价格承诺协议的贸易救济措施商品,增加“是否符合价格承诺”栏目填写规则录入提示。
4、对涉及价格承诺协议的自动计税贸易救济措施商品,增加上传“出口证明信”附件的提示。
5、对涉贸易救济措施商品,增加上传“原产地证明”附件的提示。
此次优化主要体现在随附单据增加了“00000017-出口证明信”类别,另外,如果涉反商品填制错误,会有漏征税款导致受到海关行政处罚的风险,因此此次单一窗口又增加了对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进口商品规范申报填写规则的录入提示。
1、“是否符合价格承诺”一栏若填写“是”,随附单据必须要上传“00000017-出口证明信”。
对于涉案国(地区)企业已经与商务部签署价格承诺协议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应提交签署价格承诺协议企业出具的出口证明信。
2、对涉及贸易救济措施商品,随附单据必须要上传“原产地证明”,提交的资料不限于原产地证据文件和原厂商发票。
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进口属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货物,无论进口货物原产地是否为涉案国(地区)的,均应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相关原产地证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等)。
3、HS编码是判断进口货物是否涉及贸易救济措施的关键,必须确保商品归类的准确无误。
商务部涉及贸易救济措施的公告都会列明涉及货物的商品名称、HS编码、原产地以及相关的生产商和对应的税率,HS编码是判断进口货物是否涉及贸易救济措施的关键。

3)报关单备注栏填报原产地证明号码、原厂商发票号。
4)依据海关总署2018年第7号公告填报报关单规格型号栏目时的格式要求为:“|< >< >< >< >< >”。“|”、“<”和“>”均为英文半角符号。
转自 欣海关务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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