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事后核查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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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3


当事人委托上海飞起来啦报关有限公司(化名),于2022年8月12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货样广告品项下货物一票,报关单号----939803。申报为48V动力电池25个,申报商品编号为8507600090(相对应出口退税率13%),总价FOB 5000000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9000元。
当事人委托联通快递(化名)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2年11月13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64537,其中第2项商品申报品名为调光电机,申报商品编号为8501109990(对应的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数量为160台,申报单价为FOB684美元/台,申报总价为FOB109440美元。 经海关事后核查发现,上述货物的实际单价为FOB6.84美元/台,实际总价为1094.4美元,与申报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受上海某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于2020年9月20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0226,其中第一项申报品名为梭织女式羽绒大衣,商品编号为6202131000(出口退税率13%),总价为C&F 96000美元;第二项申报品名为梭织女式羽绒大衣,商品编号为6202131000(出口退税率13%),总价为C&F253000美元;第三项申报品名为梭织女式羽绒夹克,商品编号为6202931000(出口退税率13%),总价为C&F 180000美元,合计总价为C&F 529000美元。 经海关事后核查发现,该票货物合计总价实际应为C&F 529000日元,与申报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委托联通包裹物流(化名)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票,申报品名为直流电机,共计2项,申报价格分别为FOB287946.27美元和FOB2751486.58美元,报关单号为----0666。经海关事后核查发现,该票货物总价应为FOB20678.65美元,与申报不符。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由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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