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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例回顾

2021年10月12日,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从印度尼西亚进口一批货物:品名直流铁芯组件(电磁铁),Hs编码85059090,该批货物按东盟协定税率享受关税待遇

货物申报后被海关事中验估挂起,要求企业提供航程清单企业提供了航程清单以后被海关质疑货物在新加坡中转时间过长,并且已拆箱认为该批货物已经进入新加坡进行贸易或者消费领域,为了证明该批货物仍然是原箱货物,海关要求企业提供新加坡官方签发的加工证明,但由于货物已经到港,企业提供不出未加工证明,最后只能放弃享受协定税率,按照最惠国税率缴纳进口关税8000元人民币

02
企业未能享惠原因分析

一、从案例描述分析,该进出口企业持有东盟FORM E(原产国:印度尼西亚)协定原产地证享受零关税待遇,货物从启运港印度尼西亚出发前往目的港上海,途经新加坡进行了中转。

二、在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地理或政治经济等原因,货物需要在某些港口或其他地点进行转运,为了便利各优惠贸易安排中“直接运输”条款的实施,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符合“直接运输”单证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7号)对于经香港或澳门之外的第三方中转的空运或海运进口货物,其收货人或者代理人能够提供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具的单份运输单证,仍然是符合“直接运输”规则,海关不再要求提交中转地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该进出口企业单一窗口申报时只上传了基本单证、二程船提单和原产地证没有提交任何转船证明文件,海关自然会将这份单证挂起。企业提供不出单份全程运输单证,也无法提供未再加工证明,只能放弃享税。

03
企业应如何规避此类问题

一、对于经香港或澳门以外的途经第三方中转货物,企业需要确认是否能够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符合“直接运输”单证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7号)要求提供单份全程运输单证。

二、如果确认提供不出单份全程运输单证,企业需要确认能够提供中转港官方出具的未再加工证明。

三、本案例中这家进出口企业在运输过程中使用了两家不同的货代,两家货代出具了两份提运单,而这两份提运单都不属于单份全程运输单证,最后企业只能选择放弃享惠。

04
关务知识拓展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直接运输规则,是指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受惠国的进口货物从该受惠国直接运输至给惠国内,途中未经过两国或其他成员国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或者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一)货物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

(二)未进入这些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贸易或者消费领域;

(三)货物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时,除装卸、重新装卸,或者其他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需的处理外,货物在其境内未经任何其他处理。

转自 欣海关务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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