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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证明

流动证明,是指原产于东盟成员国的货物经过东盟成员国关境运往东盟自贸区其他成员国时,海关根据东盟国家签证机构签发的正本原产地证书(FORM E)而签发的、用于证明所涉货物具备东盟国家原产资格的证明文件,其效力等同于享受优惠协定税率的原产地证。

但是,流动证明在给企业带来优惠税收政策的同时,常常也会因为启运国填制错误影响海关统计的准确性而被行政处罚,今天我们就来通过一个案例了解当流动证明遇到多个启运国,企业该如何选择的问题。

案例回顾

2022年12月8日某企业分别从泰国、越南、马来西亚三个国家进口了三批货物,享受东盟FORM E零关税优惠待遇该批货物被运输到新加坡集散地仓库后,新加坡公司向当地海关申请了流动证明,2022年12月25日该批货物到达上海,报关公司启运国填报为新加坡,采用三拼单的方式向海关申报。

2023年4月海关事后核查要求企业将三拼单的启运国新加坡改为货物实际最初始发地,同时因为启运国填制错误影响海关统计的准确性对企业处罚1000元人民币。为此,企业感到异常困惑,因为货物是从三个国家集中到新加坡统一运输至中国的,同时三拼单填制三个不同的启运国,这样符合规范申报吗?

案例分析

一、根据案例描述,目前企业困惑的问题是新加坡算是中转国还是启运国?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流动证明签发事宜)

可以向海关申请签发流动证明必须满足下面三个条件:

(一)该货物始终处于海关监管之下,除了装卸、搬运外,未作其他加工或者处理;

(二)申报该货物进入我国关境的收货人同时是申报该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的发货人;

(三)申报该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的发货人向海关提出电子或书面签发申请。

同时,能够享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协议下优惠待遇的主要条件之一是:必须符合产品由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任一方直接运至进口方的运输条件,但如果过境运输、转换运输工具或临时储存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仅出于运输需要的考虑,运输途中经过一个或多个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非缔约方境内的运输亦可接受;

由此可见,流动证明既然能开出来,必然是视为“直接运输”,那这里新加坡最多算是中转国。

二、依据海关总署2019年第18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填制规范》对启运国的定义:启运国(地区)填报进口货物启始发出直接运抵我国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运抵我国的国家(地区)。

三、因此,这里的启运国应按照货物实际的始发地填制启运国,即三拼单的启运国分别填制

泰国、越南、马来西亚。反过来说,企业向海关提交的是流动证明,如果货物第一次不是从泰国、越南、马来西亚运输出来,那连协定税率都不能享受。

合规指引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因此当我们使用流动证明遇到多个启运国的时候,仍然要选择按照实际的货物始发地的启运国填制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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