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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人人有责

不顾多方声音的反对,当地时间8月24日13时,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启动核污染水排海。核污染水含有64种核素(包括氚、碳14、钴60、锶90、铯137和钋210),这些有害的重金属毒性直接危害人类健康。为了全面防范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对食品安全造成的放射性污染风险,保护中国消费者健康,确保进口食品安全,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8月24日(含)起全面暂停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

01

禁止进口的日本水产品范围是什么?

水产品的定义来自于《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包括水母类、软体类、甲壳类、棘皮类、头索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等其他水生动物产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这次禁止进口的日本水产品包括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供食用的,即使是水生动物也是在禁止范围之内的。

02

在日本深加工的水产品可以进口吗?

根据个人对公告的理解,2023年8月24日(含)之后收获、制造、加工或包装的活生、冷冻、冷藏或以其他方式保存的日本水产品,应该是一律禁止进口到中国。

注意:水产制品 (如海苔、小鱼、鱼皮、蟹肉棒、鱼罐头、水产调味品以鱼、虾、蟹和贝类等水产品为主要原料,经相应工艺加工一种调味品 (HS编码2103909090,CIQ编码139) ,如鱼露、虾酱等),也属于水产品范畴

03

我国海关对日本食品输华有什么样的监管措施?

2011年日本福岛核泄露事故发生以来,我国海关一直高度重视事故导致的日本输华食品放射性污染问题:

1、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 (总局2011年第44号公告)

该公告中“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枥木县、茨城县、宫城县、山形县、新泻县、长野县、山梨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从日本其他地区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时,应报检提供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

2、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1〕411号)

该公告允许日本山梨、山形2个县的符合我国要求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进口。自此,中国政府部门对日本“核辐射县”名单由原来的12个变为10个。

3、为防范受到放射性污染的日本食品输华,保护中国消费者进口食品安全,中国海关禁止进口日本福岛等十个县(都)食品,对来自日本其他地区的食品特别是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严格审核随附证明文件,强化监管,严格实施100%查验,持续加强对放射性物质的检测监测力度,确保日本输华食品安全,严防存在风险的产品输入。

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3号(关于全面暂停进口日本水产品的公告)

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8月24日(含)起全面暂停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

转自 欣海关务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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