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世界海关组织于2005年度制定通过了《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以下简称《标准框架》),而《标准框架》中的核心制度就是AEO制度,全球有多个国家(地区)参与其中。有关国家(地区)签订互认协议后,其AEO企业通关时可以享受便利化待遇,能有效降低企业港口、保险、物流等贸易成本,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中国海关AEO企业,是外贸领域信用优等生,是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金字招牌,并受到国际广泛认可。
截至目前,中国海关已经与新加坡、欧盟等26个经济体52个国家(地区)签署AEO互认协议,其中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增加至35个,互认协议签署数量和互认国家(地区)数量居全球“双第一”。
具体名单:新加坡、韩国、中国香港、欧盟成员国(27个)、英国、瑞士、新西兰、以色列、日本、白俄罗斯、智利、澳大利亚、哈萨克斯坦、蒙古、乌拉圭、阿联酋、塞尔维亚、乌干达、南非、巴西、伊朗、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菲律宾、中国澳门、哥斯达黎加。
二、互认国家(地区)海关的AEO企业名称是什么?
新加坡:“STP-PLUS企业”
韩国:“进出口安全管理优秀企业”
中国香港:“香港认可经济营运商”
欧盟:“安全AEO认证企业”(AEOS)、“简化海关手续及安全AEO认证企业”(AEOC/AEOS)
新西兰:“安全出口计划”的成员
白俄罗斯:“第三类AEO企业”
瑞士/智利/日本:“经认证的经营者”
三、AEO企业如何及时享受中国海关与其他国家(地区)海关AEO互认带来的通关便利措施?
“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需按要求准确填写AEO企业编码,才能够及时享受到中国海关与其他AEO互认国家(地区)海关带来的通关便利措施。
出口
(一)中国AEO企业出口货物到互认国家(地区)时,应当将高级认证企业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0123456789)通报给该国家(地区)进口商,该国家(地区)进口商按照当地海关规定填写申报,互认国家(地区)海关在确认中国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进口
(二)中国企业从互认国家(地区)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该境外发货人的AEO编码。中国海关在确认互认国家(地区)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转自 上海市报关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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